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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祚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祚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祚江,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周祚江因诉毛远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祚江上诉请求: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起诉内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未依法裁定,拖延办案。且毛远标还向司法部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利益。经审查,2016年10月10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周祚江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案号为(2016)苏8602行初1151号。该案中,毛远标系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毛远标对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151号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恶意诽谤他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因毛远标系1151号案件中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在该案答辩时陈述的内容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应由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审查认定。现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毛远标在1151号案件中的答辩意见进行审查,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