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2304朱正明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304号原告:朱正明,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A1房一楼。法定代表人:童少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吴悰彦,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正明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朱正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正明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明撤诉。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正明负担。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