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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粟昌与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昌,邓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596号原告粟昌,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小红,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粟昌诉被告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粟昌未缴纳公告费,经本院催告后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粟昌负担。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抄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