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粟昌与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昌,邓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596号原告粟昌,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小红,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粟昌诉被告邓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粟昌未缴纳公告费,经本院催告后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粟昌负担。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抄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