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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江红、黔西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江红,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红,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县城乡规划局。地址:黔西县大转盘水西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靳筠,局长。上诉人刘江红因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静梅审 判 员 吴 岚审 判 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娜娜书 记 员 支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