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葛余妹与徐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余妹,徐顺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95号原告:葛余妹。被告:徐顺志。原告葛余妹与被告徐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余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余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葛余妹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