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玉喜与李晓勇、徐瑞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喜,李晓勇,徐瑞弟,汤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喜,男,1975年7月19出生,汉族,保险经济人,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李晓勇,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瑞弟,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汤宜宽,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酒厂工人,住泗洪县。依据(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晓勇、徐瑞弟、汤宜宽分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玉喜24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许玉喜申请,2017年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晓勇、徐瑞弟、汤宜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15日冻结汤宜宽工资每月2500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