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再生与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再生,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21号申请人刘再生,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杨军,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刘再生与被申请人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再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军所有的湘××××至武冈市庆丰汽车施救站。申请人刘再生称,2017年4月24日下午,杨林峰驾驶湘E7UY**小型轿车在武冈市湾头桥同富村毛家祠堂与申请人驾驶的湘E6R3**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申请人刘再生受伤,杨林峰事发后逃逸。另查明湘××××车辆所有人为杨军。申请人刘再生受伤后在武冈市展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现已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再生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军所有的湘××××至武冈市庆丰汽车施救站。扣押时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