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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可与海涛为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可,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海可,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回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海涛,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回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海可与海涛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海涛已还款4050元,申请执行人海可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