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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605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春、张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春,张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605号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永春,男,1977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张海霞,女,1979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春、张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永春、张海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春、张海霞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春、张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