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4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4367728J(1-1)。法定代表人:徐永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法定代表人:武昌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申请人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103民初第4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诉讼保全担保人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所有的皖M×××××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所有的皖M×××××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皖1103民初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申请人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69.1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故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所有的皖M×××××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