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方为民与井陉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为民,井陉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09号申请人:方为民,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生。被申请人:井陉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南障城镇北障城村。机构机构代码:09829361-3。法定代表人:张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为民与被申请人井陉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井陉县南障城镇北障城村的土地94056平方米,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井陉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井陉县南障城镇北障城村的土地94056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