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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达克液压管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达克液压管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645号原告: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QUAHKOKHENG,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达克液压管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潘昌渊。本院受理原告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达克液压管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双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欣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