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昊申请执行王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惠,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昊与王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6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惠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