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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昊申请执行王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惠,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昊与王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6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惠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