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7刑初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绰号“李二麻子”,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3日,四川省宝兴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现无固定住所。199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0月6日因诈骗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6月7日因盗窃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12月9日因犯窃取国有档案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华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西全,绰号“全发”,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5日,雅安市雨城区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开平,男,藏族,生于1966年9月14日,四川省宝兴县人,专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现住四川省宝兴县。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辩护人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兴慧、代理检察员廖志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及辩护人代莉、侦查人员竹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洪、胡开平、王华强、张西全单独或者相互伙同在宝兴县灵关镇宝灵小区在建工地、灵关镇苗溪电站内、灵关镇小鱼沟小区内、穆坪镇泸州佳苑小区停车场内、穆坪镇熊猫古城游客中心施工工地、国道351线大渔溪隧道内、老关口隧道内、宝兴隧道内盗窃不同型号的铜芯电缆线。经鉴定,被告人李洪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219653元;被告人胡开平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216519元;被告人王华强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72193元;被告人张西全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58328元。为支持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铜芯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洪系累犯,且长期多次因犯盗窃罪、盗窃被判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依法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在各自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开平在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洪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单独盗窃的电缆线测算数量有误。被告人胡开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部分事实中对胡开平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胡开平仅应对自己运走的电缆线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对全部被盗电缆承担刑事责任;2、胡开平系本案从犯,未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胡开平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悔罪。为此,请求对胡开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发现正在建设的灵关镇宝灵小区外放有两盘缠绕在线盘上的铜芯电缆线,便电话邀约被告人王华强一起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XXX**的面包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二被告人将宝灵小区外工地上型号为YJV5×16的81米电缆线用手钳按每6-10米的长度剪断后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并将获得的赃款2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此次盗窃的81米YJV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34元。2、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发现灵关镇苗溪电站院坝内放有缠绕在线盘上的铜芯电缆线,便电话邀约被告人王华强一起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XXX**中华牌轿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二人翻墙进入苗溪电站内,将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被告人李洪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驾驶其车牌为川TEQ1**的五菱面包车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69元。3、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洪、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XXX**的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5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由被告人李洪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35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5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62元。4、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洪电话邀约被告人王华强到灵关镇苗溪电站盗窃电缆线,被告人王华强又邀约被告人张西全一同前往。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驾驶车牌为川TXXX**中华牌轿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被告人李洪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35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69元。5、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将灵关镇苗溪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7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被告人李洪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30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5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7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56元。6、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在宝兴县灵关镇苗溪电站内盗窃电缆线时,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XXX**中华牌轿车到该电站将李洪盗窃的6米球冠牌YJV22-4×70的电缆线拉走并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二人将获得的赃款1300元平分;被告人李洪继续盗窃6米球冠牌YJV22-4×70的电缆线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36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1000元左右归被告人李洪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4元。7、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XXX**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冠牌YJV22-4×70的14米电缆线用钢锯按1-2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被告人王华强扣除200元钱的油费后,二被告人将获得的赃款22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此次盗窃的14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62元。8、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XXX**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冠牌YJV22-4×70的19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2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扣除被告人王华强的车费400元钱后,二被告人将获得的赃款28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此次盗窃的19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55元。9、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发现宝兴县穆坪镇泸州佳苑小区停车场内有几盘没有使用完的铜芯电缆线后,电话邀约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一同实施盗窃。当晚,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来到宝兴与李洪汇合后,三被告人到该小区停车场内将线盘上型号为鑫电牌YJV5×16的75米电缆线用钢锯或钳子按每5-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或剪断,并由被告人李洪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75米鑫电牌YJV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02元。10、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三人相约在宝兴县穆坪镇熊猫古城游客中心的施工工地将线盘上型号为营门牌5×16的97米电缆线用钳子按每8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由被告人李洪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97米营门牌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53元。1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相约,将灵关镇小渔沟小区内线盘上型号为俊达牌YJV4×120的18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由被告人张西全电话联系高某驾驶川TXXX**面包车将所盗的部分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高某车费400元钱后,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将获得的赃款2000余元平分;被告人李洪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剩余部分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余下赃款3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82米俊达牌YJV4×12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807元。1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在国道351线宝兴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右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0时许从该隧道口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YJV22/NH-1KV3×70的电缆线15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50的电缆线300米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3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2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50米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634元;30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5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174元。合计价值42808元。13、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在国道351线老关口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26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35电缆线260米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南郊乡“鹏飞废旧物资回收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4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260米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566元;26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200元。合计价值46766元。14、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在国道351线大渔溪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3时许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VV1×16电缆线1140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285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2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140米华旗牌VV1×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422元;285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77元。合计价值14999元。15、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洪在国道351线宝兴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0时许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VV1×16电缆线1357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300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同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洪接着上次盗窃电缆线的位置,继续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华旗牌VV1×16电缆线1357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300米;两次盗窃电缆线后被告人李洪均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对岩镇“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两次共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800元钱,余下的赃款5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胡开平两次盗窃的2714米华旗牌VV1×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428元;600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42元。合计价值34170元。16、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洪将国道351线老关口隧道内铺设于右侧线沟内的华旗牌ZC-TC90-1KV1×10的电缆线1360米,华旗牌YJV/NH-1KV1×25的电缆线680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对岩镇“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被告人胡开平车费4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18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360米华旗牌ZC-TC90-1KV1×1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54元;680米华旗牌YJV/NH-1KV1×2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634元。综上,被告人李洪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219653元;被告人王华强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72193元;被告人张西全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58328元;被告人胡开平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1984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报损清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肖某、唐某某、田某某、白某某、黄某、高某、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任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四被告人的供述、前科材料等。该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其中,李洪单独或参与盗窃数额为219653元、王华强参与盗窃数额为72193元、张西全参与盗窃数额为58328元,胡开平参与盗窃数额为198404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洪辩称公安机关对其单独盗窃的电缆线测算数量有误,经查,公安机关在接警后,依法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记录,并及时询问了被害施工单位相关证人,庭审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了详细说明,测算数量客观真实,故对李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胡开平辩护人提出对胡开平部分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经查,胡开平参与的第6、11起盗窃,胡开平对先前王华强、张西全盗运的部分电缆线并不知情,从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考虑,其犯罪金额应以李洪、王华强、张西全盗窃数额的一半计算。起诉书鉴定事实叙述部分多列或者漏列胡开平属笔误,不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关于胡开平辩护人提出对胡开平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胡开平多次参与协助李洪运输被盗电缆线,根据其参与犯罪的情节、数额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认定李洪长期多次因犯盗窃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李洪不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故不应认定李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李洪多次盗窃作案,系惯犯、累犯,且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开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川TXXX**面包车均系李洪、胡开平犯罪时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川TXXX**中华牌轿车虽为被告人王华强作案使用,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现无证据证明该车辆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法应予发还车辆所有人。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王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张西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胡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洪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王华强的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被告人张西全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被告人胡开平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川TXXX**五菱牌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川TXXX**中华牌轿车一辆发还车辆所有人刘某;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未退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兴审 判 员 张天均人民陪审员 李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