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汪九伶与文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九伶,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57号申请人:汪九伶,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文静,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静名下有思域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川AG5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静所有的号牌号码:川AG5G**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