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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华美诉徐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美,徐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83号原告周华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绍福,律师。被告徐石,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美与被告徐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周华美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