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39张金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3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官,男,1966年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官于2016年6月18日16时55分左右,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龙翔路034路灯处路段时,逆向行驶并撞击贾某1驾驶的由北向南经过该路段的苏E×××××大型普通客车,导致被告人张金官受伤及两车受损,其中E3Z729大型普通客车车损为人民币2654元苏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金官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被告人张金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贾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张金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2不负事故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张金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道路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方位照片,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张金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官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官赔偿了被害人贾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金官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金官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