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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民催19号申请人: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石龙村王家浜**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7395838X6。法定代表人:林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凤,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8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40200051/2687961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4日,票据到期日2017年5月4日,出票人嘉兴迪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湖市盛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