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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瑞良、李文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瑞良,李文丽,朱爱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瑞良,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丽,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群,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朱一超(与朱爱群系夫妻关系),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上诉人肖瑞良、李文丽因与被上诉人朱爱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肖瑞良、李文丽在一诉讼期间对朱爱群提交的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以其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为由不予支持重新鉴定欠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致函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要求就“如果朱爱群重新进行伤残评定,伤残等级是否会改变”进行回复,该所并未明确、肯定地予以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肖瑞良、李文丽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肖瑞良、李文丽的重新鉴定申请,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乐昌市人民法院重审。肖瑞良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98元,李文丽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细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