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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佰乐迪量贩式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佰乐迪量贩式KT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55号原告: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梁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佰乐迪量贩式KTV,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佰乐迪量贩式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银川广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