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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游飞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游飞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11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游飞翥,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飞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