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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潘日钱与李宏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日钱,李宏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686号原告:潘日钱,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被告:李宏满,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日钱诉被告李宏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日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日钱以讼争问题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日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潘日钱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雄文?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