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卢和军与赣州市汇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和军,赣州市汇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256号原告:卢和军,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刘训辉,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赣州市汇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工业三路西侧孵化基地26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里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和军与被告赣州市汇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卢和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和军负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