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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关某某,关某,关某某,关某,关某某,关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关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关昕母亲。被执行人:关某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能力给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邵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