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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422号原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4-30-1-63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钦盖,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高峰,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宇审 判 员  李海文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