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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学勇、陈柳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勇,陈柳金,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薛学勇,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柳金,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陈晓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系陈柳金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学勇与被执行人陈柳金、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柳金、陈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柳金、陈晓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薛学勇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陈柳金、陈晓明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学勇与被执行人陈柳金、陈晓明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按约还款周期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9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