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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273号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县九社**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39XX****XX。被告:陈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八社,身份证号码×××,电话153XX****XX。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全额退还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曹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凤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