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忠诚与奎屯金盛装潢有限公司、鲜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诚,奎屯金盛装潢有限公司,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684号原告:杨忠诚,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被告:奎屯金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团结南街15号。法定代表人:鲜艳,经理。被告:鲜艳,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诚与被告奎屯金盛装潢有限公司、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杨忠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忠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金保英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