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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田兴河与周胜良、任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河,周胜良,任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98号原告:田兴河,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濉溪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胜良,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任桂林,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田兴河与被告周胜良、任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田兴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兴河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兴河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