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成平、袁中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平,袁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平,男,194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周村区。被执行人袁中玉,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孙成平诉袁中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