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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刑初75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于自贡市,初中文化,无业。198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9月19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租用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郑某甲的住宅开设一赌博游戏机室,在该赌博游戏机室内设置八人座“捕鱼”赌博游戏机一台、八人座“大金鲨”赌博游戏机二台(其中一台损坏)和七人座连线“红黑”赌博游戏机一台,可同时供23人进行赌博活动,先后雇佣宗某甲、刘某甲、杨某甲等人为工作人员为该赌场提供服务。2015年12月1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六人,查获赌资7700余元,查扣“捕鱼”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大金鲨”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两套、连线“红黑”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期间,该赌场共计盈利14000余元。经依法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捕鱼”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大金鲨”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两套、连线“红黑”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租房合同、证人刘某甲、杨某甲、宗某甲、熊某甲、郑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拘留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公治字[2015]第22号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捕鱼”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大金鲨”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两套、连线“红黑”赌博游戏机电脑主板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积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