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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英格与韩玉花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2222执3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谢英格与被执行人韩玉花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民终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玉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英格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玉花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英格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民终77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冯飞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