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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82号原告:李某,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斌,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某,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小祥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