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19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93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随案移送的破碎酒瓶二个、餐具一套、铁椅子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刑初9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永 鹰审判员 李 生 荣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