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行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行抗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住大同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云中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宋世义,该局区长。王伟因要求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以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