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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水龙与刘三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龙,刘三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06号原告:黄水龙,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刘三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黄水龙与被告刘三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水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水龙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