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吕某某,冯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584号原告:冯某,男,原告:吕某某,女,原告:冯某,男,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原告:冯某,法定代理人:冯某。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成顺,该组组长。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建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撤回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冯某、吕某某、冯某、冯楟、冯某、冯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才平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谭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阳阳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