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运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运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98号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鸿运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01号丽湾大厦B座1204室。法定代表人:刘泽友。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运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