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均正与禹州市褚河镇新庄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正,禹州市褚河镇新庄村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835号原告王均正,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褚河镇新庄村村委会。地址:禹州市褚河镇余王村。法定代理人:李帅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正诉被告禹州市褚河镇新庄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正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