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国英、王松与刘梦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英,王松,刘梦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90号原告:胡国英,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原告:王松,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梦宽,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原告胡国英、王松诉被告刘梦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胡国英、王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英、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胡国英、王松负担。审判长 尚文玲审判员 高卉君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