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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桂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4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荣,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捕前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已缴纳2万元罚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桂荣于2014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双阳区满堂红饭店内,以让被害人赵某用POS机为其垫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诈骗赵某人民币8000元。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桂荣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桂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桂荣于2014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以让被害人赵某用POS机为其垫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诈骗赵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李桂荣于2017年2月6日被解回,次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记载:被告人李桂荣的自然情况。二、刑事判决书、解回证明书记载:被告人李桂荣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已缴纳2万元罚金)。后被告人李桂荣于2017年2月6日被解回。三、辨认笔录记载:被害人赵某于2014年10月24日8时50分至9时在公安机关对11张不同女性照片(其中有被告人李桂荣)进行辨认,赵某能够正确辨认出被告人李桂荣。四、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2张、纸条1张:双阳公安分局于2014年10月14日扣押了涉案的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中国光大银行1张、纸条1张。五、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银行卡交易清单记载:2014年10月14日10时31分,户名为赵某的银行卡账户向户名为李桂荣的银行卡账户跨行快汇人民币8000元,附言:“还款”。六、证人丛某证言:我之前通过打麻将认识了李桂荣。2014年10月14日,李桂荣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双阳区。我到后,李桂荣交给我两个银行卡,对我说:“你到前面拐弯处,有一个饭店,把卡给垫还了。我给你300块钱费用,应该够了,我给你一张纸单上面都写明白了,我们都约好了,你把卡给他就行,我这面有事,办完了我找你。”我说行,然后我就去了一个叫“满堂红”的饭店,进屋后看到一个男的(赵某),他柜台上有六七个POS机,我就把卡给他了,赵某就操作。李桂荣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电话给赵某,他俩又确认了密码。赵某又操作,过了一会赵某说钱刷不出来,赵某就给李桂荣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我也给李桂荣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李桂荣说等一会能到账。但等了挺长时间也没到账。然后赵某就急眼了,让我还这8000块钱,我没钱,赵某就带着我到公安局报警了。七、被害人赵某陈述:我在双阳区开了一个“满堂红”饭店。2014年10月13日18时许,一个40多岁的女的(李桂荣)和两个年轻人到我饭店里吃饭,饭后结账时李桂荣发现我家有POS机,她就说她有一张信用卡欠了8000元,让我给她垫还一下,她再用我家POS机刷出来还我。李桂荣说给我点手续费,我就同意了。李桂荣说明天她家里来人把卡拿来。次日中午11点左右,一个男的(丛某)到我店里来,拿出来2张信用卡,一张是民生银行的,一张是光大银行的,两张卡的户名都是李桂荣,还拿了一个纸单上有卡的密码:193085,这个男的说民生银行的垫还8000元,光大银行的垫还14000元。之后我发现密码不对,和这个叫李桂荣的打电话联系,问了密码是192085。我把8000元钱存到李桂荣的民生银行卡里,显示成功后,在我POS机上往外刷时就刷不出来了。我就让丛某给李桂荣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李桂荣让等等,但过了一会还是刷不出来,再打李桂荣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就带着丛某到公安局报案了。八、被告人李桂荣供述:2014年9月份,我在双阳区看报纸知道“满堂红”饭店能垫还信用卡。我的民生银行信用卡有两张,一张主卡,一张副卡。我就想让丛某拿这张主卡去找“满堂红”饭店垫还,我用电话临时冻结主卡,再用副卡把钱取出来。2014年10月14日,我就给丛某打话,约他到双阳来,见面之后我给他两张信用卡,一张欠8000元的那张民生信用卡,一张欠14800元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我就让丛某找“满堂红”饭店,并对丛某说我的这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欠了8000元钱,让饭店帮垫还上。我还给他一张字条和300元钱。之后他就去了。不一会我就收到短信,内容是卡里已经存入8000元钱,我就给民生银行的客服打电话临时冻结了主卡,并且在双阳区找了一家店,把这钱刷出来了。之后我就回家了。给我垫还8000元钱的那人和丛某都给我打电话,我就拖着他们,让他们等。之后我就关机了。上述证据,被告人李桂荣均无异议,查证属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李桂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桂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荣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桂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昊天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公   衍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