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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德财、金苏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德财,金苏美,甘根平,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0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德财,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苏美,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根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一审被告:朱武,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再审申请人卢德财、金苏美因与被申请人甘根平、一审被告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德财、金苏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