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区**委,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有限公司工人,住**市**区**街,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6月份起于每月扣划周某工资人民币800.00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此款扣至18064.87元(17748.87元+148.00元+168.00元)时止;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