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74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5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芦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款20000元,下余案件款154880元及利息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完。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