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57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曹英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江经济技��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是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