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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斌斌故意杀人、抢劫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斌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32号罪犯王斌斌,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焦刑一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斌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宣判后,2014年2月27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斌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斌斌于2012年4月1日23时许,伙同被告人王杰、王阳阳酒后驾一辆摩托车至修武县高村派出所附近时,因辱骂路人遭到殴打,在民警处理中三人丢掉摩托车趁机逃走。次日零时许在修武县高村乡一机井处,为泄私愤、无故对受害人赵拳打脚踢,赵挣脱逃走后三人又追上将赵打倒,再次对赵拳打脚踢,并威胁将赵投入机井内,接着将赵拖至井边继续殴打。王斌斌在赵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赵的635元抢走。凌晨1时许,三人逃离现场,后赵某某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斌斌等三人亲属与赵某某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该系主犯、一人犯数罪。罪犯王斌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斌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斌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