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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59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韩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高某,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