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达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5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达锋,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苏达锋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10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达锋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号、粤A×××××号机动车。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锁定了上述车辆的档案并将被执行人邓庆华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的档案,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