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康某1与班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班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645号原告康某1,男,200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包头市。法定代理人康某2,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班润平,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1诉被告班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宫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