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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柴保生、徐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柴保生,徐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8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路南。法定代表人路燕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凤晨,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保生,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台前县新城区。被告徐晓军,女,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柴保生、徐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柴保生、徐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